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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如何运用法律途径解决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与其它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
过一方提出要约

,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其特点是,合同成立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是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合同上签字、盖章。在保险业务处理过程中

,一笔保险业务,在投保

人提出要约后

,保险人要对要约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审查结果有三种,一是保险人

拒绝承保

;二是保险人有条件承保;三是保险人无条件同意承保。第一种情况是保险人拒绝承

,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产生任何保险合同关系。第二种情况是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

投保要约而提出反要约

,经投保人承诺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第三种情况是投保人向保险人

提出保险要约

,保险人对该项要约无条件地予以承诺,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达成了协议,

成立了一项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保险合同。

    实践中,投保人的要约是以标准化了的投保单形式提出的。投保单经投保人如实填写交付
给保险人

,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上应载明涉及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及责任

期限等。人身保险合同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保险期限、受益人姓名、保
险金额等项。投保单送达保险人时

,就产生要约的效力。

    对于保险人来说,收到了投保人的投保单,并不一定当然接受了或当然要接受投保人的要约。
保险人还要仔细审查投保单的各项内容

,对于人身保险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可能按照保

险人的要求而进行体检

,通过这些程序,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完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约。如

果保险人经过审查投保单内容后

,完全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约,那么在同意承保之日,保险合

同就成立。什么叫

“同意承保”?同意承保必须是书面的,是指保险人无条件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要约。如果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接受投保要约

,那么不管保险人是否已签发保险单,均

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如果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章

,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来表示同意

接受投保要约

,那么保险单的签发就非常重要。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内容与投保人

填具的投保单内容不同

(哪怕是细小的不同),这一保险单就不能说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投保要

约的承诺

,而应该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一个新要约。如果这一新要约(以保险单形式)送达

投保人时

,投保人没有任何异议并完全接受,那么这一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的凭证,约束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认为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
它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无条件承保

,那

么保险合同就成立

,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只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间已存在保险合

同关系。此时

,如果保险人不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并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有些情况下

,保险人没有直接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表示同意承

,那么如果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就不能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这种情况下,保险单的签

发与否对投保人十分重要。
    对于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投保要约而又没有在投保单上签章时,保险人应该何时签发保
险单来确定并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