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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北京

11 月 25 日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
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 、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
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
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
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
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 ,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
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
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
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
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
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
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
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
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