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中国民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摘 要]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文章论述了绿色主义应当成为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民事主体的变革

——将未来世代人视为民事主体的

必要性与可能性,关于动物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民事权利的扩张

——独立的环境民事

权利的引入,物权法的变革,侵权制度的变革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 绿色主义 民事主体 动物 物权 侵权 

时下,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勿庸置疑,中

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
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同时,站在别人成就辉
煌的民法典之前,我们也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顺应时代的潮流,敢于做出突破。

 

自梁慧星先生在《中外法学》上发表《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篡的三条思路》一文后,引发了

关于民法典起草思路的论战。梁慧星先生在文章中,将起草的思路概括为三种:其一,

“松

散式邦联式

”的思路;其二,理想主义的思路;其三,现实主义的思路。梁慧星先生推崇从

中国实际出发,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思路。针对梁先生的现实主义思路,徐国栋
先生发表论文,系统阐述其理想主义思路的来龙去脉。其后,又有多位民法学者加入到这场
理想主义思路与现实主义思路的论战之中。

[1]笔者由于民法功底有限,对这场论战,不想

过多涉足。不过,对徐国栋先生提到的绿色主义问题,涉及到民法典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本
文略作补充。

 

一、绿色主义应当成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徐国栋先生将自己理想主义思路的哲学理论基础概括为

“新人文主义”,并指出“新人

文主义

”区别于旧人文主义所具有的两个特色:强调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及人与自然的和

谐关系。因为前一特色,在法典设计上,应保持法典的开放性结构,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
量权发展法律。因为后一特色,人文主义与绿色主义发生了联系。应该说,徐国栋先生提出
绿色主义应成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具有远见卓识,顺应当今时代潮流的
[2]笔者深为赞同。理由如下: 

其一,

“人类中心主义”所引发的生态危机,需要法律制度做出应对,更需要民法典做

出应对。从近代到现代,西方各国编纂民法典的运动,是与西方各国发展市场经济,开发和
征服自然的运动同时进行的。近代西方国家自文艺复兴以降,发动了一场冲破宗教神学的束
缚,尊重崇尚个人权利和价值、推崇自然科学和技术、推行市场经济的运动。这一置生态规律
于不顾、漠视自然的权利和价值、经济至上以及狭隘的人本主义运动,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

其流弊已经充分显现。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近代法律到现代法律的发
展源于人们对个人主义弊害的反思,反映在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上,近代法律推崇个人权
利和自由,强调个人本位,而现代法律则推崇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团体利益的融合,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