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
摘要:该文探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理论基础,强调了我国强化保险监管
的必要性
,通过比较几个典型国家监管体制的各自特点,提出了对我国保险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
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
,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
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
,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
险监管先进经验
,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
的基础上形成的
,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
准备金的提存
,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进行了规定
;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
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 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
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
:一方面需符合一般
财务会计原则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
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
,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
行业保持可比性
;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
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
,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
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
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
,而我国仅于 2004 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报告编报规则
——准则公告第 1 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
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 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
险企业会计制度》
(2002 年 1 月 1 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
制度》
(1999 年 1 月 1 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
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
则及方法不同
,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 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
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
,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
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
11 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
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