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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宏观调控机制

WTO 是政府间协议,

“入世”的本来含意指的是“政府入世”,也就是说,成员国政府首

先得自觉接受

WTO 规则的约束,然后通过其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等再影响或规制企业等

市场主体的行为。从企业环境管理的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加入

WTO,将会深刻影响政府对

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理念、模式、体制、基本制度、手段等方方面面,关键在于政府须遵循国
际通行规则并借鉴他国经验,转变思路与职能,创新完善既适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
的环境管理的理论及运作机制。

一、国内环境管理模式现状评析

我国目前宏观层面的企业环境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其突出特点是以直控型

管制与行政命令为主;政府倾向于采用强制标准、颁证许可、重审批轻监督、严厉制裁违法等
“硬性”手段,控制企业的环境行为。就环境法制而言,多年来,我国先后颁行了 40 多部环
境法律法规,

70 多件环境规章,400 多项国家级环境标准,并制定实施了新老八项制度

(指的是国家环保局陆续颁行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

境目标责任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污

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工业污染的环境整治措施(如根据 1996 年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共关、停、并、转 6 万多家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
企业;国务院曾下达通知限令

2000 年底前必须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如不能按期实现

达标的企业(

“15 小”),一律坚决关闭。),强化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管制,扭转了既往生

产与环保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污染失控”的局面,确立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

方针,避免了重蹈发达国家曾经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是,我国工业污染防治总体上

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计划体制下工业化所导致的产业结构性污染未能根本改观,
企业的污染源依然大量存在;而且,现行法制针对的主要是企业生产污染防治问题,而对
企业产品在使用和废弃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的规制尚属空白。

[1]显然,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

略、

WTO 所要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方针来看,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已凸现其固有的局

限性,即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

1、在立法功能定位上,既往环境立法、规章及环境标准都以行政管制为主,企业纯粹是

行政措施的作用对象,处于完全被规制的地位,导致政府环境法规的最低要求即成为企业
环境行为的标准,加之法规的刚性及行政规章措施的繁杂而不统一,使得企业可能有的环
境方针与目标缺乏改进、整个环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及混乱不堪。

[2]

2、在调控机制上,由于行政手段占绝对优势,经济手段只是次要的补充,企业实施可

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需求没能被调动起来,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我国现在环境管
理中最主要的经济干预即排污收费制度,但由于其计算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仅考虑污染物
实际排放量,未控制排放总量及核算环境资源成本)、收费额度较低,企业交了排污费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