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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法律失范的相关分析

我国保险业自

1980 年恢复以来,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2002 年全国保费收入达

3053.1 亿元,同比增长 44.7%,保险总资产 6494.1 亿元,比上年增长 41.4%。但伴随保险业
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给作为朝阳产业的保险业未来发展,带来潜在影响。

  保险业是一个受到法律高度监管和干预的特殊行业,它的发展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内在
关联度,要大大高于其他的金融行业。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久治不愈,
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体制落后、机制不活直接相关,但根源在于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
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现有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还远未回
归到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公司企业法人自担风险的本位上。

  现有保险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预期,规定强
制性义务的同时,不重权利的相应保障。保险公司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悬而未决和尚存的保险
资金投资渠道法律限制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设计单纯考虑了法律的强制性因素,对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纳
不够,如经济学在节约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学在分析市场行为方式方面,社会学在研究群
体效应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类型过于狭窄,企业运作机制也未进行强制性规范,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
调整范围和调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险法继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的思路,强制规
定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两种组织形式,而现阶段仍具有发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
团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分权制衡和法人治理机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
则,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一些市场主体经营粗放、内控制度虚设和经营违规的一个重要
原因。此外,对运营资本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对注册资本要求过高,不利于自然人资本、民
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

  从执法上看,实践中一些问题需要正视:

  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是监管主要职能之一。但衡量一个监管机构是否尽职,不完全在
于制定的法规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实施

“法治”的含量和执法的效能。当前的主要问题首

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