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解析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

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
措施。但是,该法却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的强制承保义务,更无拒保时的处罚规定。在我国的
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公交车、出租车等高风险车辆拒保是十分常见的,而且我国机动车
保险一直以来是在高费率水平上运作的,如果按照各国的一般做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经营明确规定为遵守

“无盈无亏”原则,其结果将是投保人投保意愿的增强和保

险公司承保意愿的降低,保险公司拒保将是更加普遍的现象,因此强制保险公司承保将显
得十分必要。

  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
定了保险公司拒保时保险管理部门的处罚措施,但这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当规定保险公
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承保时,视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从而保护投保人,尤其是受害人
的正当利益。

  立法应当尊重国情。可中国的国情是怎样的呢?我国农业人口比重依然为

60%以上,大

大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

10%以下;我国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

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交通故死亡人数的 17%,万车死亡率是美国的
35 倍,日本的 22 倍;我国各类机动车中,80%以上是摩托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而大部分
国家中汽车为绝大多数。

  在

“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的落后农村地区,让农民承担成百上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

用不仅违背他们的意愿,而且也是超出了他们的承担能力。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投保的
机动车约

2000 万辆左右(其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仅为 40%左右),汽车的投保率大约在

70%左右,而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几乎处于脱保状态。因此,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的
机动车强制投保,则将会有

1 亿辆以上的机动车主将会受到影响,其中绝大部分为收入水

平低下的农民。

  笔者认为,对于主要用于田间作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运输的大量农用车、拖拉机
来说,其并不具有强制责任保险原理要求的普遍危险性特征。因此,应当将这一部分机动车
从强制保险的名单中排除出去。此外,对于数量庞大的摩托车而言,也应当实事求是,分阶
段分地域逐步推行强制保险。即使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的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先强制汽
车投保,稍后才将机车纳入强制投保的范围。即使如此,强制保险两三年后,仍有近

1/3 的

车辆漏保。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给道路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时、必要的保障,因此,
贯彻

“无盈无亏”原则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强制投保是对投保人财产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应当

符合宪法的比例原则。如果一方面强制保险,另一方面仍然按照高利润甚至暴利的旧模式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