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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立法浅析

【关键词】环境刑事立法;犯罪构成;举证规则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
刑事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
十分突出,如何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而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
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一、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然性

 

  当今世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资源大量使用,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从未停止。由于人
为原因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已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70 年代以来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单行法律、附属法律及专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
护工作逐渐法律化、科学化、系统化,这其中不乏刑事法律、刑事条款的规定。与此同时,国
际上也在为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着不懈努力。如

1972 年制定的《人类环境宣言》、1990 年联合

国国际法委会通过的《刑法在保护自然和环境中的作用》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都说明了
国际上已经就刑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达成了共识。

[1]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

立法的价值定位,确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正确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安全,
加强刑法介入来应对日渐突出的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缺陷

 

  (一)我国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足

 

  目前,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

1997 年《刑法》将环境犯罪统一列在第六章第六节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把

环境犯罪从《刑法》修改之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提了出来,刑法典如此设置不仅
不能科学地体现环境犯罪特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我国制裁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实际上降低了国家制裁环境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二是生态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尚未成为一类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作为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