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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

在环境保护制度中,有一项被称之为

“环境保护的刺激”的制度,这一制度开始时主要

包括

“污染者负担”、国家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行政

措施

[1],到后来,逐步发展为市场化的经济手段的运用,如资源的有偿使用、环境保护合

[2]、排污交易制度等等。在国际上于 1998 年在美国芝加哥股市开始了

“减少温室气体”的

证券交易,出现了所谓世界环境服务市场

[3].这些都表明,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手段得到了广

泛的运用,环境资源

“服务”交易也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新热点。但是,仔细考察人

们常用的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却发现它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尤其不是一项法律制度,

正因如此,在我们现有的教科书中很难用一个规范化的制度来表述它的内容,只好借用环
境科学或经济学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我以为,所谓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无非是两类制度

的综合:即政府财政收支制度和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前者为典型的公法手段,后者为私
法手段。在此,仅检讨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的起源

 

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这一制度在我国有学者称为

“排污交易[4]”。它一直

被认为是一项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其产生经历了由单项制度到综合性制度的发展过程。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建立,缘于美国各界对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满,

其主要意见为:(

1)环保法对技术改革缺乏刺激作用;(2)环境管理体制对经济增长和

变化缺乏灵活性;(

3)在执行环境质量标准中,直接或间接地忽视了经济效益;(4)国

家环保局对点源的控制过于严格和细致;(

5)在制定技术基本规范中,国家环保局对技术

问题插手过多

[5]. 

这些问题表明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必须寻求建立在既定的环境目标和过去工作的

基础上的管理政策和体制的改革方案。这种改革将使环境政策和管理体制转向市场化的手段,
即建立排污交易运行系统。

 

1986 年 11 月 18 日,美国政府签发了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并于

1986 年 12 月 4 日正式颁布。这份报告全面阐述了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则,并取代了 1979
年颁发的

“泡泡政策[6]”,成为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下指导“泡泡”削减污染物的主

要依据。该制度由四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泡泡、总量控制、排污补偿和排污削减使用的银行贮
存。

 

1.泡泡 

即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视为

一个

“泡泡”。在泡泡内部,允许一些污染源增加排放,而其他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销

排放量的增加。泡泡必须将泡泡内部的污染物削减到所规定的基准排放水平以上。在非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