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上
“合理期待原则”解析
摘要: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由美国法院 20 世纪
70 年代所创制与倡行,并已演化为保险合同法的新原则。作为法官解释保单格式条款的新
规则,该原则不仅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解释理论,而且背离了
“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履
行
”等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理念。作为对保险信息分布不对称的司法规制,该原则宣示了禁止
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的新兴公共政策,张扬了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法理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引领着一种全新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其精髓
值得我国保险立法汲取。
关键词:美国保险法 合理期待原则 解释规则 信息不对称 司法规制
20 世纪 70 年代初,在美国的保险判例法上,发端并兴起了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
的学说,倡导一种新型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
-
“法院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
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
期待。
”①该学说被普遍接受后,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由法院在处理保
险合同争议或纠纷时适用。自合理期待学说被采用以来,美国保险业界掀起了一场
“悄悄的
自我革命
”,业者间纷纷通过改良保险品种、重新设计保单内容、尽量以清晰的语言拟定条款
等方式,自觉地顾及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学说的倡行,不仅促
进了美国保险法的进步,而且对各国保险立法及其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下拟以美国保
险判例法为中心,对合理期待原则作粗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与保
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有所裨益。
一、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对古典思想的现代阐释
据有案可稽的史料记载,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
Stormon?Darling 勋爵在 1896 年提出的,他主张
“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
解释
”。②但是,保守的英国法院当初并未采纳其将“满足合理期待”作为保险合同普遍的解
释原则之主张。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英国的法院普遍认为,
“合理期待原则的缺点在
于它取决于
‘合理’这个概念,不管司法用多大的努力来寻找具有理性的人,这个具理性的
人还是可望不可及
”;③另一方面是因为英国学者大都认为,合理期待规则“类似于英国一
般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规则
”,④因此再创设一个所谓的新规则没有多大实际法益。
到
20 世纪中叶,
“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不过,这一次是由美国的法院来
完成的。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
“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现于 1947 年的“Garnet 案”中。在该案
中,被保险人投保人寿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代理人在出具给被保险人的
“附条件保费收
据
”(Condition alRecipit)中约定:“被保险人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保险人核保及批单后,
本保险合同成立。
”被保险人体检后尚未经保险人核保和批单就不幸去世。保险人辩称,附条
件收据的意旨是清楚的,保险人的承诺或责任只有在经保险人批单后才产生法律拘束力;
而本案中投保单尚未递交到保险公司,更谈不上保险人批准了本件保险,因此该保险合同
并没有完成核保的全部程序,几乎没有人会认为本件保险合同已生效。然而,原告则认为,
附条件保费收据这种暂保单和投保交易情形诱导他以为暂保单已为其提供了保险保障,因
此请求法院适用疑义条款解释规则保护其保单上合理期待的利益。当时法庭大多数人持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