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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探究

【摘要】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
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
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正文】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

2009》,世界近海生物

“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

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

[1](P19)1982 年通过 1994 年生效的《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
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

 [2](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

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
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
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

《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

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

90 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

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 200 海里以外海域的

“特殊

权利

”。(注释 1:1991 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 200 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

”,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 1992 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

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

1994 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

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
班牙渔船。)

90 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

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
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
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
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制度是伴随着

20 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

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
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