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为何发展缓慢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的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
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正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发展的。在我国由于产品的缺陷造
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按理说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
展应是如火如荼,然而恰恰相反,该险种发展缓慢,其成因值得我们分析研究。
一、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
100 年历史。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等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
地区流行广泛。早些时候的产品责任保险只是承保一些与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的产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上带有危险的产品不断问世。使得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逐渐扩
大到各种工业产品。
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经济发达国家对消费者利益有很强保护作用的产
品责任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意识增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
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开办产品责任保险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外贸的烟花爆竹出口到美国发生了产
品责任事故引起了巨大金额的索赔和诉讼纠纷,导致美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产品要投保
产品责任保险,为此我国开办了产品责任保险。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产品责任制
度还很不健全。直到
1993 年颁布了《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又进行修改并于 2000 年 9 月
1 日实施,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法规还规定了缺
陷的含义及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赔偿办法等。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
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有力的根据
和支持。尽管如此,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却事与愿违。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
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
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
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重视和感到压力。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
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
的年代,国营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企业对
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