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人身保险的利益认定规则

[摘 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
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
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
实处。

  

[关键词]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亲属关系;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即
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伤害或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时,均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的
支出增加。例如,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
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存在这种经济利害关系。但是,上述经济利害关系在实际上不
一定都可以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52 条规定,除了投

保人对自己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外,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
间,即投保人只对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
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
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

52 条的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个人之间或集体与个人之间要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不管双方是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种被保险人同意他
人或集体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法律事实,被视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上述
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保险利益在效果上是相同的。从理论上讲,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不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是在实际上,具体投保哪
种人身保险,就要看法律是否规定要经被保险人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

条就规定,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
与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哪种人身保险是有区别的。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投保单一般有被保
险人的声明签名,其要表达的意思主要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该人身保险,当然
也同时包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意思。后一层意思对没有保险利益的投
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对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
行为则无关重要。

  以上是从理论上讨论怎样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下面着重讨论在实务上如何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问题。显然,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人身保险这两种情形的保险利益十分容易认定。问题是,投保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