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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新局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状态及土地流转的巨大需求,为新型土
地信托的实践提供了空间。这一新模式在理想状态中会给农民、地方政府、信托公
司、土地承租方带来不同收益,但在多重制度建设仍付之阙如之际,新模式能否
稳健良性运行,各方仍在摸索
  

2013 年 10 月 10

日,以新型土地流转信托产品首单 花落 安徽宿州为标

志,借助土改新政及信托公司这一新角色介入的双重助力,在政府性土地信托
之外,农村土地信托新开了一局。
  如此或可带来多方获利。首先,在目前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将
有两个难题随之而来: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落实;二是土地不撂荒并实现规
模化、集约化使用。因此,作为两者连接点的土地流转进行时,应找到一种既让
农民流出土地后获得稳定收益,又帮助各类主体流入土地后获得足够金融支持
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模式。
  这一模式该是什么样子,政府及农户、企业等主体以往已多有尝试,包括政
府性土地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企业直接承租等。但往往囿于政府角色
受限、参与方规模太小等原因制约,既难以确保农民利益真正合理实现,亦无法
实现金融入农,探索新型路径的紧迫性一直存在。

  信托业近来回归 本源 的需要,亦成为其积极探索土地这一新领域的原因 :

2013 年底,重新起步七年的信托业在资管规模迈入 10 万亿元大关后,受

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各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
资业务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
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新型土地信托目前的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坚持土地所
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
人的信托公司,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利益或特定目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
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信托体系权、责、利分离的制度特性及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二者之间的契合,与领导层在十八届三
中全会召开前后针对农村土地改革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为这种新探索提供了
空间与支持。
  与由政府出面成立公司作为受托人相比,除推动已有土地信托走向标准与

规范之外,专业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好处:一、实现土地 纸

上确权 及高效利用;二、土地权益虚拟化后变成农民 可携带 的资产,农民的
信托凭证如能在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下通过交易市场转让,亦可为多方带来收
益;三、信托公司为金融介入农业生产提供扶持。随着模式成熟度提高,它还可
朝信托资产综合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信托等领域拓展。
  但亦不容忽视的是,土地信托和互联网金融一样,都仍处于模式探索初期,
政策及法律底线的模糊既为探索带来了巨大空间,亦可能因此埋下不少隐患。
  首先,农业经营相对高的风险与农民要求持续、稳定的收益间存在矛盾。在
不改变信托土地农用(或种粮用)前提下,土地流入方是否能找到比农民个体
更高效、利润更丰厚的生产领域及方式,且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仍相当不健全的
前提下化解自然及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益的稳定兑付及满足各方盈利需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