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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

监理、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

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注解:

  

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商;

  

2)材料设备招标;

  

3)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

质量

;

  

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依法委托监理;

  

7)确保物资质量;

  

8)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 ,

不得施工

;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

(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