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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 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

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

以撤回其资质。

2. 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