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节约能源法
1150 节约能源法
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
是指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产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
的活动。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
1、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2、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单位审查机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
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
明书中载明。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
单位的节能义务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国家机办公建筑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改告,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案,经论证并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在尊重建
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