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49 号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进行了修订,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
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
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
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 MPa(表压),且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
60~C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
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 mm 的管道。
4.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