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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 2003

6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49 号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进行了修订,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

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

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 

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 MPa(表压),且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

60~C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

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 mm 的管道。

  

4.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