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柱设计要求
1 、当无混凝土墙(柱)分隔的直段长度,120(或 100)厚墙超过 3.6m,180(或 190)厚墙超过 5m
时,在该区间加混凝土构造柱分隔;
2、 120(或 100)厚墙 当墙高小于等于 3 米时,开洞宽度小于等于 2.4m,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
或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180(或 190)厚墙 当墙高小于等于 4m,开洞宽度小于等于 3.5m,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或钢
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1、墙体转角处无框架柱时、不同厚度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
2、当墙长大于 5m(或墙长超过层高 2 倍)时,应该在墙长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边)设置
构造柱
3、较大洞口两侧、无约束墙端部应设置构造柱
4、构造柱与墙体拉结筋为 2Φ6@500,沿墙体全长贯通
主要还是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在定
GB50011-2010,明天开始实施的那本。
第 13.3.4-4 条: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 8m 或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
柱;墙高超过 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构造柱设置规范
构造柱间距应该分两种情况区分对待。一种是单一作为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柱,此类构造柱
的设置主要考虑约束墙段的长度需要,以往抗震规范中尚不明确,无论在砌体横墙或纵墙
中均未提出间距的要求。事实证明构造柱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在以往的纵墙中设置构
造柱时只要求在两端设构造柱,数十米长的构造柱难以约束墙段的破坏此时构造柱的数量
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横墙中的构造柱间距一般可能达到 11~12 米,构造柱的作用也难以完全
发挥。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有关实验研究分析结果,新规范对此做了补充和完善:
a) 当层数和房屋高度接近或者达到砌体结构限定高度时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
高的 2 倍,即一般不宜超过 5.4 米;纵墙内的构造柱一般不超过 3.9 米(外纵墙)和 4.2 米
(内纵墙),即大致每开间均应设置一根构造柱如此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实验证明墙段的
宽高比超过 2 时,构造柱的约束作用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