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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

[2007]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

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

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

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

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

20%

范围内。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

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

用标准

(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

”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

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

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

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