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
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
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
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
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
于
7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