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车行天桥桥面净空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 4.5m 或 7.0m;其汽车荷载
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的规定。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
3.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 4.3.5 条的规定。
3.3.6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限界,不得妨害桥涵
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天然气输送管道离开特大、大、
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m。
高压线跨河搭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高。高压线与公路桥涵的交叉
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规定。
3.4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3.4.1 桥上及桥头引道的线形应与路线布设相互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
定。桥上纵坡不宜大于
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5%;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
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
3%。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3.4.2 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洪水频
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0.5m 以上。
小桥涵引道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桥涵前壅水水位(不计浪高)
0.5m 以上。
3.4.3 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
5~10m 长度内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材料填筑。在
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土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筑。
2
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当有铺砌时,路肩边缘下的第一个
8m 高度
内不宜陡于
1:1;在 8~12m 高度内不宜陡于 1:1.25;高出 12m 的路基,其
12m 以下的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但不应陡于 1:1.5,变坡处台前宜设宽 0.5
~
2.0m 的锥坡平台;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可采用不陡于 1:1.25 的坡度;经常受
水淹没部分的边坡坡度不应陡于
1:2。
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坡度不应陡于
1:1.5,
对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加强防护时可采用不陡于
1:1.25 的坡度。
3
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速设置铺砌层。
铺砌层的高度应为: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位
0.5m 以上;小桥涵应高出
设计水位加壅水水位(不计浪高)
0.25m 以上。
3.4.4
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端梁桥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均不应
小于
0.75m(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的桥头宜设置搭板。搭板厚度不宜小于 0.25m.,长度不
宜小于
5m。
3.5
构造要求
3.5.1 桥涵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