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
答:
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
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就是说,终局裁决
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
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
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
外一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
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
一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
裁决。
参考法规: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49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4 条。
例:
肖某
2007 年 6 月进入武汉一家物业总公司担任物资总管,月工资 1,800 元,但直
至
2008 年 9 月,公司才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9 月,但
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为肖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1 月 3 日,分公司以不胜任为由,结算工资并另支付一个月的月薪作为补偿
金解聘了肖某。
肖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7,200 元;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19,800 元;
按实际工资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支付
1 个月的代通知金 1,800 元。
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1、公司没有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与肖某的劳动
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应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
赔偿金,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5,400 元(已扣减 1,800 元);2、公司按肖某实际工资补
缴肖某在职期间的保险费;
3、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12,900 元;4、驳
回肖某
1,800 元代通知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