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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

答:

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

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就是说,终局裁决

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

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

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

外一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

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

一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

裁决。

参考法规: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49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4 条。

例:

肖某

2007 年 6 月进入武汉一家物业总公司担任物资总管,月工资 1,800 元,但直

2008 年 9 月,公司才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9 月,但

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为肖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1 月 3 日,分公司以不胜任为由,结算工资并另支付一个月的月薪作为补偿

金解聘了肖某。

肖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7,200 元;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19,800 元;

按实际工资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支付

1 个月的代通知金 1,800 元。 

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

1、公司没有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与肖某的劳动

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应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

赔偿金,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5,400 元(已扣减 1,800 元);2、公司按肖某实际工资补

缴肖某在职期间的保险费;

3、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12,900 元;4、驳

回肖某

1,800 元代通知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