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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 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
情形;5.创 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 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以上,
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 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50 亿元以上;6.已在中
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
准确;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 情形;
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
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 条
件。
(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小 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
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
所属细分行业 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
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
性企业的挂牌申请。 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
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 20%以上(含 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
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 的,予以终止审查。
二、关于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
对 “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机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包括申
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