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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
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