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人约数及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如有经确认的与最低工资率有关的其他事项,亦择要
予以叙明。
第六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七条
(一)本公约仅对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应自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
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八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国际劳工组织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登记时,应即以
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会员国,此后续有其他会员国的批准书登记时,该局长亦应
予以通知。
第九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
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
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的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
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五年,此后得依本条的规定,每当五年期满,通知解约。
第十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
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法文本与英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