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
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
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