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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

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

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

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

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中国 、 中华 或者冠以 国际 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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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总 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