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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 等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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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

 

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

 

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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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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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 国家 、 国际 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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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 等字样的,该字样

 

应是行业的限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