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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自来水公司为例,我们是否可以制定自来水公司的合理利润水平是多少?譬如

说 13%,该利润水平可以称之为核准的利润水平。如果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低于这个数字,

则可以申请自来水加价,但是自来水加价必须经过一个申请程序。我们可以考虑将此程序

法制化,例如,自来水公司申请加价必须先向市公共事业局提出,市公用事业局初审之

后报市人大财经委审议并最终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而市人大财经委在讨论该加价议案之

前,先审阅自来水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该报表是需要经过独立的专业会计师审计的。自来

水公司要说明加价的理由是什么,譬如说相关的理由可能是西江水工程的成本摊进供水

成本了,自来水公司的公务接待费用增加了,工人技术人员的工资增加了等等。

经过初步审议后,由市人大财经委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自来水公司

加价的看法,最后由市人大财经委按照票决的方法来决定是否接受自来水公司的利润水

平已经低于核准利润水平,故需要加价,还是说其成本核算有较大的瑕疵,对加价议案

不予批准。

如此一来,由于符合程序公义,作为自然垄断企业的自来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定

价问题,也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事实上,我们无法对于自来水公司的真正的成本结

构情况作出非常准确地判断,但是通过程序公正以及成本结构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以让

公众参与到自来水价格的决策中来。这个方向应该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