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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 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
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
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
等工作。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
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
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
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
育等。

  

  第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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