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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材料目录
  1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

 

、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

 

、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

 

、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

 

、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 40 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

 

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主楼 722

 

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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