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 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 , 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 ,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减免 20% 。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
, 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 ,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
,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 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
,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 并自觉接受
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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