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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参与施工图审查及优秀市政工程设计评审。

  (九)参与市政工程(产品)

 

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十)

 

对各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专职质量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发放证书。

 
 

 

 

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15 天,必须到市市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提交勘察与设计资料、施工图、工程合同、工程预算、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市市政
质监站在一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单位。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市市政质监站对被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

市政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

 

得开工或不得使用。

    

   

第八条 市市政质监站按受监的单项工程造价及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的总值提取委托单位一定比例的监督费,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开支。提取标准为: 

  (一)建设项目按工程造价的 5‰

 

提取。

  (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按总值的 2-3‰

 

提取。

 

  工程因故中途停工或停建,已收的监督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抽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提前 2

 

天通知市市政质监站。

    

   

 

第十条 监督员必须对市政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查、检测。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市市政质监站。事故的技

 

术处理意见和措施,须征得市市政质监站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市市政质监站在验评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建

 

设单位据此进行工程结算并提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市政质监站应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保修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市市政质监站有权调阅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测

 

试资料等有关质量资料。

    

   

第十五条 市市政质监站有权指定有资质的测试单位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