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参与施工图审查及优秀市政工程设计评审。
(九)参与市政工程(产品)
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十)
对各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专职质量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发放证书。
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15 天,必须到市市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提交勘察与设计资料、施工图、工程合同、工程预算、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市市政
质监站在一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单位。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市市政质监站对被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
市政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
得开工或不得使用。
第八条 市市政质监站按受监的单项工程造价及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的总值提取委托单位一定比例的监督费,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开支。提取标准为:
(一)建设项目按工程造价的 5‰
提取。
(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按总值的 2-3‰
提取。
工程因故中途停工或停建,已收的监督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抽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提前 2
天通知市市政质监站。
第十条 监督员必须对市政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查、检测。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市市政质监站。事故的技
术处理意见和措施,须征得市市政质监站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市市政质监站在验评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建
设单位据此进行工程结算并提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市政质监站应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保修手续,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市市政质监站有权调阅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测
试资料等有关质量资料。
第十五条 市市政质监站有权指定有资质的测试单位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