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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
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
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
  (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
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
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

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 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
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
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5、6、7、9 所列材料
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 (八)条
1、2、3、5、6、7、9 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
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
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4、7
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1、2、4 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
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