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
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 ,
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
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 ,
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
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