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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
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
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
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