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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不
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
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权处理的均可。国有的不
能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
权;
  下列财产(特别注意的两种)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抵押的效力
  抵押合同应办办理登记的,以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