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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同时应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设备。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总院(公司)出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及以下资料:
  1.《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表);
  2.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备案表中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加盖执业印章 )、职称证书、有效时间内的社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分支机构所在地暂
住证、劳动合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在黔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以上资料
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3.单位法人委托授权书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通过审核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分支机构备案表上注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专业技术
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必须是分支机构备案表中的在册人员,其
它人员一律不予认可。
  分支机构备案表中人员和办公场所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入黔分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书》的分支机构,每年度进行一次复核。分支机构不要求进行项目登记备案,但应进行项
目合同登记。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执行国家和省的现行法规。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
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规定。其他专业部门招投标的从其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招投标代理机构
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与拟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随意设定招投
标资质标准,限制潜在竞争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
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
须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人、投标人应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49
号)的要求,严禁恶意压价竞争。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
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转包给其
他企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
企业。勘察企业的劳务分包需委托具有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
评标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要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等方式,经考核最终确定评标
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承接方签订合
同后 30 日内应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