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经营活动
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地区、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
区内的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
发包方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和施工价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承包方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和发包代理等经
营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
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
(三)
建筑业企业;
(四)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