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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监理熟悉部分: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
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
更或者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