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监理熟悉部分: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
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
更或者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