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
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
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
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
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