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 继续教育,分
必修课
和
选修课
,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
60
学时
。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 3 年检验 1 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小时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