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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免收临时用工管理费;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砂场管理费、占堤费、
堤坡开挖费;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管费、养路费;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菜田开
发基金、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建设施工规划费、公路建设附属设施的规划费和综合配
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全额上缴,返还其中道桥建设费用。
  (四)施工单位营业税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减免税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我市"十一五"通村公路规划,建立县(市)、区通村
公路项目库,做好项目、路基和设计储备。发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项
目审查关。
  第十一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通村公路项目库中提取。以改善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使群众长久受益的通村道路为重点,优先安排路基状况好、工期短、见
效快、效益好、配套资金得到落实的项目。
  第十二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编制可研
报告,上报市农村公路办。经初审后,统一打捆编制全市通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由市发
改委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
整计划、变更项目、挤占挪用资金或者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要保证按质、按量、
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如确需调整计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办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公路
办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跟踪效能监察办公室监督全过程。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必须具备 3 年以上公路施工业绩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
  (三)每公里直接费 10~15 万元配套资金全部到位;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经制定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实行月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
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
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渠道。
  (一)国债资金每公里 10 万元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