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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
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泸州市重要的城建档案采用复制多套分散保存的保管方法,以保证在非常情
况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
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本办
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报送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第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竣工图
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
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重点工程档案还应同时向市或县综合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
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已建的各种管线、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
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尽快进行补测、补绘,完善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
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
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
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大建
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
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
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排列有序,方便利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
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
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
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
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份的管线现状
图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