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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受理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后,中小型项目应在 5-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大型项目应当在 15-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

 

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的项目,由技术审查机构向市设计审查办提交《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九、市设计审查办收到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书》。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止通

 

知书》,建设单位补齐有关手续后重新送审。
  十、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报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证或开工报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

法律

 

 法规

 

 

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如有违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

法律

 

 法规

 

 

 

以处罚。

  十二、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市建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

 

处罚。

 

  十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细则由市设计审查办另行制定。
  十四、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由市建委工程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