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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确定采用 BT 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业主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 BT 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业主申请方式是指项目业主鉴于自身筹措资金、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书面向市
发改委、财政局申请采用 BT 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
平衡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 BT 融资
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第六条 BT 方案的提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 BT 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
目业主提出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BT 方案的审查

  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审计、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参与,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按照重点突出、总量平衡
的原则,对该项目的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BT 方案的审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
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国土、林业、建设、交通、环保、审计、工商、人行、
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
对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 BT 项目的日
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 BT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领
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

  申请项目的 BT 方案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
式,确定 BT 投资人。
 

 

第四章 BT 投资人的确定

 

  第九条 项目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
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 BT 投资人。招投标活动应
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