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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限额设计应由代建
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投资限额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的设计;
(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代建单位及
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
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审计局、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
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
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
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

招标投

 

 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对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
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
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
做好归档工作。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初
步设计编制单位,并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 ,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市财政局、
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
市发展改革委和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投资额不
得高于项目批准的概算。
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