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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八条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
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
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
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
加。

  第十条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 a

” “

类档案 和 b

类档案 。

   a

类档案 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b

类档案 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

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
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
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a

类档案 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 a

类档案 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
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b

类档案 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
  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或备案分流工程档案
信息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