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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勘察报告应分析成桩可能性及挤土效应对成桩的影响,并提出建议性保证措施。

  6  

、 对于液性指数大于 0.9,厚度大于 3.0m 的粘性土、有机质软土及厚度大于 4.0m 的

填土,应慎重选用沉管灌注桩,如必须选用沉管灌注桩,应提供可靠的保证措施。如勘察
中发现土层有严重缩径现象,严禁选用沉管灌注桩。
  7  

、 以粘性土做桩端持力层,如选用人工挖孔桩,应对持力层及下卧层的粘性土做压

缩试验,试验的最大应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应力之和,并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
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密实砂砾石、卵石、风化岩持力层选用人工挖孔桩,应对持力层做标贯或动力触探试
验,标贯试验要求每 1.0~2.0m 做一次。如桩端持力层为硬质岩石,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
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第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

    

   

第九条 勘察单位不得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更改勘察数据或提供不真实的勘察建议。

    

   

第十条 桩基础施工时,勘察人员必须检查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是否一致 (挖孔桩

必须检查孔底土质)。

 

第三章 桩基础设计

    

   

第十一条 桩基础设计应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之后

进行。当设计采用的桩基础类型与勘察单位建议的基础类型不同时,应协商勘察单位应重
新提供桩的设计参数。
  设计单位有关桩基础的设计变更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建筑,必须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

向承载力特征值。

    

   

第十三条 低渗透性的饱和软土中的群桩设计采用沉管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时,桩的

中心距应适当加大。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标出单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桩的数量。

    

   

第十五条 沉管灌注桩、预制桩的最后贯入度不得在施工图上标定,应在试桩时由勘察、

设计人员现场确定。